江西省矿山生态修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敦促矿山企业遵守矿山环境治理完全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规范矿山生态修缮基金的计提、用于和监管,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中止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保证金创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有关规定,融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限于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专门从事矿产资源研发活动的矿山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之为矿山生态修缮基金(以下全称基金)是指矿山企业为依法遵守矿山环境治理完全恢复和土地复垦等生态修缮义务,将矿山生态修缮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涉及规定预计丢弃费用,算入涉及资产的进账成本。在预计铁矿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算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矿山生态修缮应该按照确保生态安全性,完全恢复生态功能的拒绝,专责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缮和综合治理,希望企业实行开发式管理,构建资源研发与生态维护协商统一。 第五条基金的计提和用于管理遵循企业计提、专账管理、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计提 第六条矿山企业按规定在其银行账户中成立基金账户,体现基金的计提与用于情况,并将基金账户开办情况上报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矿山企业每季度应该按照(非)原矿销售收入、矿种系数、铁矿系数综合计提基金。其计算公式闻附件1。
矿种系数和铁矿系数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生态环境厅制订,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应以3~5年调整一次。 同一矿山,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空间方位不重合时,应该按照有所不同的铁矿系数分别萃取基金,当空间方位再次发生重合时采行就低原则。
同时铁矿两种以上矿产资源且空间方位不重合的,按照有所不同矿种系数分别计提基金。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该编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完全恢复管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全称《方案》),并根据《方案》实行生态修缮。矿山企业总计计提的基金无法符合年度矿山生态修缮实际所须要费用的,应该以本年实际所须要费用展开补充。 第九条《方案》发生变化的,矿山企业应该按照新的《方案》核定计提基金,并上报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矿山剩下服务年限严重不足3年的(含3年),矿山企业应该根据矿山生态修缮实行情况,新的审核尚需展开生态修缮的经费,按照尚需修缮经费的金额重复使用足额计提基金。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依法出让采矿权的,原采矿权人的矿山生态修缮基金及矿山生态修缮责任悉数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应该之后按照本办法计提基金。
第三章基金用于 第十二条按照谁毁坏、谁管理的拒绝,矿山企业应该根据《方案》编成生态修缮年度实行计划(参见附件2)并具体基金用于计划,严苛实施矿山生态修缮工作。本办法实行前,并未遵守矿山生态修缮义务的,可以用于基金实行生态修缮。 第十三条基金用于范围: (一)因矿产资源研发活动导致地面坍塌、地裂缝、坍塌、滑坡、泥石流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防治与管理完全恢复开支; (二)因矿产资源研发活动导致地表植被损坏和地形地貌景观毁坏的防治与管理完全恢复开支; (三)因矿产资源研发活动导致损坏土地的复垦开支; (四)因矿产资源研发活动导致地下含水层毁坏的防治与管理完全恢复开支; (五)矿山环境与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开支; (六)矿山展开开发式管理的开支; (七)与矿山生态修缮涉及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该边生产边修缮,并按照3年一阶段申请人生态修缮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通过的,容许调至基金账户结余基金的30%;已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矿山企业,阶段竣工验收通过的,容许调至基金账户结余基金的50%。 矿山企业剩下服务年限严重不足3年的(含3年)的,按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在改办、重开或者紧坑前,应该用于基金已完成矿山生态修缮工作并及时申请人竣工验收,严重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补足。 矿山生态修缮义务遵守已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矿山企业整肃基金用于情况,结余基金可以调至基金账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基金计提和用于实施专账管理,矿山企业应该真实情况记录丢弃费用摊销情况,创建基金开支年报制度。矿山企业应该于每季度完结后10日内将基金计提、用于情况(参见附件3)上报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本年度基金计提、用于情况,《方案》的继续执行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生态修缮实行计划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逐层请示市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矿山企业并未如期请示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敦促矿山企业限期排查,排查不做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展开惩处。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按拒绝已完成《方案》确认的矿山生态修缮工作后,应该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提出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人,并递交矿山生态修缮工作完工报告等资料,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自接到竣工验收申请人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方案》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竣工验收标准的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原均须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职责对基金计提、用于情况展开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划入矿业权人勘查铁矿信息审批系统。 第十九条对于并未按拒绝遵守生态修缮义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排查,对于逾期不排查或排查不做到的,列为矿业权人出现异常名录或相当严重违法明知名单。 对拒不履行矿山生态修缮义务的企业,原均须机关应该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创建信用记录,划入全国信息分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向社会发布,为涉及行业、部门实行牵头惩戒获取信息,可登录符合条件的社会的组织就其毁坏矿山生态环境的不道德向人民法院驳回公益诉讼,依据涉及法律法规对其展开惩处并追究责任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并未遵守生态修缮义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呈交人民法院对其基金账户资金展开处理,并委托第三方展开生态修缮。如果基金账户资金足以已完成生态修缮义务的,由矿山企业负责管理补充。 (一)矿业许可证废除或注销,矿山企业未完成矿山生态修缮,且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告诉限期排查的,届满后未有积极开展矿山生态修缮的; (二)矿山企业未完成全部矿山生态修缮或生态修缮不符合要求,并书面声明退出之后生态修缮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矿山企业无法展开生态修缮,并书面声明退出实行生态修缮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说明,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涉及资料iTunes:附件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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